怎么说呢~
有点像是哄小孩的感觉。
胡明皓的话就像是在说‘好好好,你说的都对’!
既然你说你有独创性,那就有好吧!
我们就改个说法。
你们是在原有的基础进行创作的。
就像娱乐圈的现状,二次创作的歌曲也是原创!
“第二点就是,它确实可复制,这个东西发行了这么多本,不都是它复制的结果吗?”
“第二个回应,如果看法条的话,它并没有要求是公众选择原作品的权利。”
“它只是说了作品,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只要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那法院就会先得出一个侵犯了著作权的结论!”
“之后如果侵权作品被传播、被复制。”
“那么法院就会得出侵权作品是侵犯了原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以你在信息网络传播和复制的过程中。”
“也就是传播了复制了我们原作品中最精髓的部分!”
语音刚落,坐在胡明皓对面的汪雨彤随即回答道。
“但是我方不认为这篇文章是作品!”
“《华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华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
“无论是否发表依本法享有著作权。”
“在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所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为人类的创作成果。”
“所以该是由AIGC创作的,所以它不是作品!”
按照法律字面来说,该作品的确不侵权。
但恰好胡明皓他们要打的是,侵权的是人,而不是作品!
“第二点就是,与著作权的立法目的不符!”
“《华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清楚地阐释了立法目的,是为鼓励有益于……”
……
简而言之。
汪雨彤表达的就是《华国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创作为目的。
而只有人才能理解鼓励机制,而AI是无法理解的。
所以我们不认为它是一部作品!
随即胡明皓直接反驳了汪雨彤的答辩。
“首先两个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