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时代的历法,是没有公历这一说的,因此以下关于日期的描述皆为农历描述。
而时间则为:十二地支之子、丑、寅、卯、辰、巳(si)、午、未、申、酉、戌、亥对应每时辰2小时分为上四刻下四刻,即每刻钟15分钟。
为了使案情更加清晰,我将以现代时间计算方式进行案情推理。
妙香香案卷本——
准确的案发时间:龙朔二年农历七月八日,子时。
七月七日傍晚酉时下三刻(18点45分左右):“我”来到春香楼,恰逢春香楼举办花魁竞标,我以二十两纹银的高昂价格买走了妙香香的一夜春宵。
戌时上两刻(19点30分左右):“我”与妙香香进入“666”号房间进行娱乐活动。
七月八日子时下三刻(0点45分左右):“我”醒来,手中带血,妙香香死在我的右手边,靠床沿的位置。
杀人手法:先被下了迷药,在昏迷下被“我”的匕首插入胸口而死。迷药已被证实是轻量剂麻沸散。
目前已经排除了“我”杀人的嫌疑,卷宗新增了李四杀人的描述,以及附带了李四的相关证据,包含了衣服上残留的麻沸散、我匕首上残留的他的指纹、以及他回到威福医馆补回麻沸散的行动(由我提供的证词作为人证)。
因为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因此妙香香一案在卷宗上显示已结案,杀人者为李四。
可是李四却在第一个版本的供词上,有不在场证明,两个版本的案件描述下前后矛盾该如何解释?
不在场证明的证明人是吴贵以及其他后堂小厮,在戌时到子时阶段,李四没有进入包间杀人的时间,那段时间他在春香楼后院帮助春香楼小厮给南宾调配“阳顶天”。
这就是第一大疑点,总有一个方面出现了信息偏差,要么就是李四在这中间的某个时间去刺杀了妙香香,而小厮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李四做了错误的不在场证明。
又或者……
李四被杀一案卷本——
准确的案发时间:龙朔二年,七月十日申时上三刻(15点40分左右)。
被害地点:西郊城隍破庙前厅。
杀人手法:被人用一只手腕控制住头部,另一只手持短刀抹破了脖子,伤口十公分左右,动脉和气管断裂,大出血并窒息而亡,直接死于暴力手段,且排除被下毒的可能。
根据这种手法直观推测,杀人者至少比李四要高大不少,而且李四身高也有一米七的样子,那么杀人者少说在一米八以上,这些推论在卷本里未出现。
这几天衙门封城排查各处客栈、武馆还有镖局,但卷本里没有出现此类情况的异常描述。也就是说,嫌犯仍然没有音讯。
城西破庙,荒无人烟,除非目击者主动报案,或者前来衙门提供目击信息,但卷本里都没有描述,这就意味着,没有目击者来过,也没有找到目击者。
李四是中午时间11点左右在威福医馆与我相遇,然后逃离威福医馆。威福医馆距离西郊城隍破庙距离不过五公里,即使走路也差不多只需要一个钟头,而他在下午接近四点钟被杀,中间几个钟头去了哪里?除非是见了什么人,在某些因素的触发下,死于非命。
他去见了谁?
在解开这个谜底之前,我已来到了妙香香生父的住址,这个地址是在卷本里新增项里找到的。
连续一天的颠簸,让我五脏六腑翻江倒海,我快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