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陈铭考虑到现在启动项目,明年映,会因金融危机,而严重影响回报率,就不太想这么急。
连自己的新歌《sugar》都要推迟,得停下来观察一下那边的消费者的消费热情。
现在程琳琳的新专辑销售,也到了那边消费者的消费瓶颈,连卖得最好的单曲《rolling\/on\/the\/deep》的销售涨幅已经是趋**线。
《rolling\/on\/the\/deep》能大卖,除了找对了西方市场口味之外,还有里面的歌词取得西方观众的共情。
西方消费者现在被金融风暴刮到deep(深渊),rolling(正翻滚)得不要不要的,这歌正戳中要害。
因此,陈铭对电话那头说道:
“剧本还不错,算你是找回了些创作灵感,但动作设计方面依然是你的弱项。
James这样吧,我做你这个项目的出品方,给你投200万美金。
你可以不用勒着钱袋子去拍,不够的话可以再跟我谈,我可以看情况追加投资。
我做独家出品方,剧本版权和职务等等的合约,你跟我公司下面的人联系吧。
不过我有一些条件。”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非因创作而取得,而是基于投资行为,以协议约定的形式而取得,通常是第一出品人持有版权。
这个是要区别于常规的著作权。
其实这概念是精炼出来的条文术语,容易理解点的就是:
出品方(投资方)启动一个项目,他要花钱买剧本的版权、花钱请人做为制片组、花钱请摄制人员为他已取得版权的剧本进行拍摄、花钱让人后期加工制出他的产品。
整个成品出炉过程下来,出品方是购买支付了所有环节的创作版权和劳动成果。
在没有其他协议约定下,出品方理所当然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
不然人家全程在出钱造货,却没有获得产品的所有权,这是图什么?
而发行方在向出品方购买作品的相关版权后,在版权协议的使用范围内,进行售卖和做宣发。
因为各个地区的行业运行模式不太相同,可能导致有的地区的发行方跟作品的制作是完全没半点关系,有的地区会将发行方与出品方都当成制片方,但通常出品方是著作权人。
发行方销售的对象还不是最终消费者,而是像院线、流媒体平台、电视、实体碟商之类的零售商,再分别由不同的零售商卖给最终消费者和用户。
温志仁听到陈铭不但愿意做独家出品方,而且加多投资一百万,心里已经乐开花了。
只要肯投资,怎么谈都行,拉投资嘛,听起来很高大,但实际跟菜市场叫价还价没差。
他连忙追问:
“什么条件?”
陈铭:“我看了你的剧本,见到你留了很多悬念,是拍续集的线吧?
以后你要是拍电影,优先问问我做不做第一出品人,投不投资,还有给我留投资份额,答不答应?”
温志仁听了陈铭这话,沉默了一会,才颤声回道:
“行!
当然行!
兄弟,谢了!”
陈铭没有多解释,误会也有误会的美好,接着说道:
“我公司做出品和龙国区域的发行。
在非龙国区域的发行,我公司目前只做流媒体发行和数码发行,常规发行需要靠你自己了。
要是打点什么不够钱,也可以找我追投资。”
温志仁:“嗯!”
陈铭:“协议收益的话,我想想哈。
给你两个选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