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相信大家对这句话都不陌生,这也是米兰达法则的本意——沉默权。”葛覃娓娓道来。
“案件是这样的:1963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位女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袭击强暴,事发后,她立刻报警。警察根据女孩的描述,抓获了嫌犯米兰达,米兰达也如实招供,在供认书上签了字,法院据此判决米兰达犯强奸罪。”
郝振明听了,道:“多简单的案子,还出什么法则。”
“案子虽然看上去很简单,但是转折来了。米兰达不服判决,在狱中多次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最终为自己平反。”
这也行?教室里一顿骚动,对案件表示不解。
“他起诉的理由是,自己的招供是被逼迫的。即使没有收到身体上的伤害,审讯室里压迫的气氛,和软硬兼施、处处设置陷阱的讯问手法,使得他不得不招供。由这个案子确定的米兰达法则就是,不得逼迫嫌疑人自认其罪。”
听葛覃讲完,有个警官表示了异议:“葛律师,您那是站在嫌疑人的角度。但是站在我们刑警的角度,不用点招数,有些嫌犯真就像滚刀肉似的,什么也审不出来,这让我们怎么破案,怎么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
“是啊是啊。”其他人响应起来。
又有一个人附和道:“这种保护嫌疑人的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我们怎么能跟美帝学呢?那罪犯都是人民的敌人,要除之而后快的。”
面对重重质疑,葛覃淡然应对:“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不容质疑的宪法权利。”
“即便是允许给被告人辩护,那这个沉默权,这个米兰达法则,总是没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