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材料中五份退查函显示,SH市Z级F院曾要求补充调查王芳的死亡原因、白衬衣血迹如何形成、血迹提取过程、有无刑讯逼供、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和证实奸淫事实的证据等。
尤其是2008年12月19日,SH市Z级F院第五次作出退查决定书,称“经多次退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较多,尚无法定案。
对此,办案警方随后出具了多份《说明》。
2009年1月29日,该案一审首次开庭时,张小平当庭翻供,称有罪供述均是在办案人员授意下所作。
2009年3月7日,张小平被羁押5年多后,SH市Z级F院一审宣判,认定张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张小平上诉后,SH市G级F院于2009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第二,警察定案的关键证据只有血型鉴定,但结果不具有排他性。
SH市Z级F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7月10日晚上9点,张小平徒步返回租住的房屋时,遇见在路边独自行走的王芳,便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将她带回到租住处,并对王芳实施了奸淫。
因害怕罪行败露,张小平后来用左手捂住王芳的嘴,右手掐其颈部,再用膝盖跪压王芳腹部,并持一水泥状物块在其前额部猛砸致其死亡。杀人后,张小平又用塑料编织袋卷裹尸体,移至350米外的下水道处,并将尸体扔进了下水道,然后匆忙逃走。
但是,胡清扬却注意到,判决书显示的物证清单中,凶器水泥状物块和移尸工具编织袋均未在其列。
案卷资料还显示,办案警方在案发当年11月给出手写说明称,侦查员“经过两个多小时认真寻找,仍未找到”,而且这份手写案件说明并未加盖任何公章。
除了口供,判决定案最主要的证据是血型鉴定。
案卷资料显示,2008年2月,因张小平再次申诉,SH市Z级F院曾针对该案立案复查,当年办理此案的警官赵大伟在SH市Z级F院复查时的电话询问中称,张小平案的重要证据就是血迹,“血迹证明王芳就是他杀死的”。调查进行5个月后,SH市Z级F院当时决定驳回申诉。
但胡清扬却发现,依据在案卷宗,办案警察从未对尸骨提取DNA,也未进行DNA鉴定,在此情况下,便无法确认张小平白色衬衫和门框上的血迹来自王芳。
也就是说,血型鉴定为种物,但鉴定结果不具有排他性,此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张小平杀死了王芳。
第三,当事人曾作出5份无罪供述,并称遭到了刑讯逼供。
张小平对警方作出的13份笔录中,有5份无罪供述,8份有罪供述。
首份有罪供述作于2003年10月25日,即张小平被刑拘后的第十天。而就在一天后,张小平又做出一份无罪供述。
在其8份有罪供述中,对于被害人着装、其本人着装、作案工具、杀人过程、抛尸工具的拿取时间等情节都存在前后矛盾。
案卷资料显示,张小平还一直坚称,在接受讯问期间,他遭到了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时至今日,他的一双小腿上还留有两道深红色的疤痕。
而在本案一审时,SH市Z级F院也曾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展开调查,但办案警察出具了两份书面证明,对刑讯逼供予以坚决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