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管平时血压有多高。平时喝酒吗,能喝多少?”晓晴问。
“平时测高压140左右,不到150,低压95到100之间。我们家有血压电子测量仪,老管天天测着呐。平时不喝酒,我也不知道能喝多少。”
“平时吃降压药的吗?”
“不是天天吃,测压高时会吃,大多时候不吃。”
“管云现在工作了吧?你们两口子就一个孩子吗?”晓晴拉着女人的手问。
“管云考的三支一扶,在乡政府工作。我和老管种三十亩地,今年还租了出外打工没人种的人的地,一共是五十亩,都是玉米种子。”
“老管有没有买保险之类的?”
“就买了新农合,没有买其他保险。”
“这个是医疗保险吧。”晓晴说:“生活中因饮酒导致死亡或意外伤害的事件以前常发生,现在少见了。悲剧一旦发生,一家之主不在了,家中就缺了顶梁柱;请大家喝洒的和共同喝酒的人都会觉得冤枉,不理解自己为何要承担责任。你们应该也都知道法院通常情况下会怎么判,就是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是否担责上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着重考查是否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并重点掌握其过错程度。在不能认定双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慎重使用公平责任。就管云父亲的事件,老管虽有高血压史但他一直都没事,如果不是因为这个酒场子,他也一如即往地会好好过着,因果关系是有了;关于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无论宴请组织者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晓晴看众人一眼继续说:“老管直接死亡原因是脑溢血,但至少饮酒是导致死亡的诱因。从过错责任来看:老管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自己高血压患者喝酒后可能产生行为危险是明知的,多少是合宜的没有相关证据。老管妻子,在他喝酒时没能及时阻止,饮酒后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时,也未尽到一定的注意、照顾、监管保护义务。老陈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因组织宴请饮酒的在先行为,即产生一种在后的对饮酒者的注意、照顾等保护义务。虽然,在饮酒过程中不存在同桌人对老管有劝酒的侵权行为;从饮酒后的行为看当时老管也没有明显饮酒不良反映,是和家人一同回家的,但饮酒客观上导致了老管认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老管死亡客观上与饮酒行为有因果关系,共饮人在明知老管有高血压史平时不饮酒,也不知道多少为适宜情况下,放任老管饮酒,是有一定过错的。”
“作为主人,客人要喝酒总不能说不让喝吧,这样,做主人的礼节上就不周到了。”老陈叹口气。
“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最清楚,又没有人劝他酒,他要少喝,搞点气氛大家也不能扫他的兴吧。再说她老婆也没能管着他,我们都以为少喝点没什么问题。”
“是啊,当时老哥们几个凑一块了高兴,就喝了点酒,谁知道老管回了去都做了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