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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章 黄狗叼尸,屠夫奇案冤魂绕

故事发生在清朝道光三十年(1850)的尼山黄土村。村里有家肉铺,铺中所卖的猪羊肉,皆由屠户陈三每日早晨送来。陈三养了一只黄狗,与他形影不离。

一日,肉铺店主开门后,未见陈三送肉。担心耽误生意,店主便到门首张望,却只看到那只黄狗狂奔而来,不见陈三身影。黄狗跑到店主跟前,衔住他的衣服,呜呜哀叫,似有话要说。店主挥手驱赶,黄狗却死活不走。

见它可怜兮兮的模样,店主心动了,问道:“你主人为何没来?莫不是出了事?你是想带我去看他吗?”黄狗听后,低头哀鸣,眼巴巴地看着店主,随后在前缓缓而行。店主跟在后面,走了约三里地,黄狗在一座废弃的旧屋前停下。

这座旧屋不知建于何年,前有小路,后依山林。因当时局势动荡,早已无人居住,荒废成了流浪汉的栖身之所。黄狗并未进屋,而是来到屋后山林边,见店主跟来,它跃入小溪,不多时便叼上一具尸体。店主上前一看,竟是陈三,他双手被绳子捆在身后,绳上还系着一块大石。

店主大惊,急忙跑回村中,喊来里长及村众一同查看。等众人赶到,却见黄狗已蜷曲在陈三尸体旁死去。里长心中感伤,嘱咐众人看守尸体,自己则火速前往县衙呈告。

此时的知县名叫林宇,江苏苏州人,进士出身,此前为邻县县丞,今年刚升任尼山黄土村所在县的知县,地方志称其“公正廉明”。林知县接到里长呈告,立刻带领衙役、仵作前往出事地点勘验。

仵作检验尸体发现,死者口中塞有破布,生前应是被人捆绑并塞口以防喊叫。身上有棍棒伤,但都非致命伤,应是生前遭过殴打。捆绑死者的是常见的麻绳,无法判断来源,身后所系大石也是山林常见之石,经溪水浸泡没留下痕迹。黄狗则是因叼死者上岸时用力过猛,溪水呛入肺中,呼吸不畅而死。

勘验尸体时,林知县仔细观察围观者,试图寻找线索。只见人们表情各异,有好奇者踮脚观看,有怕见死尸者躲在人群后听议论,还有些妇女低声哭泣,其中一名少妇哭得最为伤心,后来被一个男人带走了。

林知县勘验完毕,召集里长及甲长等询问情况,得知此屋废弃已久,鲜有人至,是荒凉之地,常有流浪汉来此避风雨。若不是黄狗引店主前来,他们根本不会知道有人在此遇害。

林知县查看屋中各处,发现屋后有堆废弃木材似被人翻动过,屋前空场有用石块搭成的简易炉灶,从灶内柴灰看,昨天还有人在此烧饭。他不禁怀疑,是不是流浪汉所为?他们居无定所,会不会因自己前来勘验而畏罪潜逃?基于此,林知县采取了两项措施。

其一,封锁道路。尼山黄土村位于一座大山脚下,离县城仅20里地,但交通不便,离最近的镇子也有大约10里地,且当时没有大路,山上居民出山只能走山路。山上居民众多,远离县城,为便于管理,朝廷在该山设有巡检司,有30名弓兵,管辖临县三都及顷山林。

如今发生命案,若凶犯知官府缉捕,必想逃出山,而山路是他们的唯一选择。所以,林知县通知巡检,严防各路口,严禁流浪汉出山,断了凶犯的逃路。

其二,清查流浪汉。按清代制度,流浪汉有专门户籍,称流户。各府县设流头一职,由流浪汉推举,官府认定,负责管理本府县流浪汉,出问题要拿流头是问。林知县找来流头,限他10日内找出曾在旧屋烧饭的流浪汉,否则治罪。

流头虽住县城,但有眼线。在巡检封锁山路后,他很快就查出了那些流浪汉,先将他们送交巡检司看押,再回县城告知林知县。原本限期10天,他仅用4天就完成了任务。林知县褒奖流头,赏了150文钱。流头表面感谢,心里却暗骂知县抠门。

因为流头在流浪汉中有很大势力,流浪汉们要给他月钱,遇雨雪天不能流浪时,他还提供粥饭,他还放高利贷、经营地下赌场、开设妓院、经商盈利,富得很,根本瞧不上这150文钱。他出了县衙,把钱扔给流浪汉们,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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