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科
距离案发已经第三天了。十分钟前凌刚接到通知说魏小清的尸检报告已经出来了,于是就立马赶到了法医鉴定科。此时的他手中正拿着鉴定报告,以下是摘要:
(2011)法医检验字08**00号
委托单位:千水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委托要求:尸体查验
在场警员:凌刚
检验地点:千水市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
简要案情:2011年8月27日,根据作案人的供述,于千水市平凉区罗村镇新水村13组21号二楼发现一具女尸,据报案人称,是其亲手用尼龙绳勒死了死者魏小清(报案人的养女)
尸体查验:女性尸体一具,尸长165cm,体重49kg,发育无异常,营养良好,发长20cm,头发黑,头皮完整。
检测:颅骨无骨折,颅内未见损伤以及出血。颈部有两道锁沟,呈一深一浅状,舌骨断裂,全身的器官有明显室息现象,肌肉、血液及尸斑呈鲜红色。
分析意见:根据对死者初步尸检及部分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死亡经过综合分析,认为死者符合勒杀和缢死双重特征。其他结果需等待进一步的调查。
凌刚翻来覆去的看了三遍,确定没有看错后,抬头对身边的法医秦铭轩询问道:“老秦,报告上说死者符合勒杀和缢死双重特征,这么说魏小清在被勒死之后又被吊起来过?”
“嗯,不排除这个可能”
“可是当天我们到现场的时候,魏小清的尸体明明躺在床上啊!”
“这一点我也觉得很疑惑”
凌刚心想:“还得抽空去一趟案发现场,看看有没有其他线索”他思索着来到了技术科,到了技术科后向里面正在忙碌的警官问到:“老林,新水村魏小清案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出来了吗?”
“出来了,稍等”说着老林从右手边的档案袋里取出两页报告,继续对凌刚说到“现在能确定案发现场的凶器就是那天你在现场所见到的那根尼龙绳,接着我们对放在阳台上的炭盆做了技术检查,发现除了底下的旧碳以外,上面有两张最近燃烧过的纸张和一个烧焦的DVD光盘”
“有办法看到纸张上的字迹或者恢复光盘里的内容吗?”
“看不到了,纸张已经完全燃烧成灰了,光盘也已完全烧焦,虽然我们极力去恢复,到头来却还是没办法获取里面的内容”
“了解,辛苦了”凌刚说完告辞
在路边的小餐馆吃了个炒面后,凌刚驱车来到了新水村案发老屋。
他径直来到了案发室的阳台,在仔细观察阳台上方用钢筋制成的晾衣杆后发现,在晾衣杆的中间位置确实是有绳子缠绕过的痕迹。这说明法医鉴定报告中对于勒杀和缢死的描述是事实。“可是魏木厚为什么要多此一举呢?”凌刚百思不得其解。
随即,他又来到了村里仅剩的几户人家,再次进行了询问,前两家的答复还是跟上次一样,没有任何区别,来到最后一家,也就是前几天那个老大爷的侄儿家,上次来的时候只见到了男主人,女主人并没在家,这次二人都在,当凌刚再次询问那天是否有见到什么可以的人时,女主人开口道:“那天上午我男人上地回来,把镰刀落地里了,我回去取的时候,看见了一个年轻小伙子”
“大概几点钟?那小伙子长什么样?”凌刚急切的问道
“大概十点左右,那小伙子年龄差不多二十岁,留着寸头,染了一头黄毛,一看就是那种游手好闲不学无术的社会青年”
凌刚打断到“您等等,我先打个电话”,他立马拨通了小杨的电话,并要求他尽快找到队里的犯罪侧写师余洋,让他们立马赶到新水村。
半个小时后,小杨便和犯罪侧写师余洋一块来到了新水村凌刚所在的这户人家。
凌刚请求这户女主人再次对那天所见的年轻人进行详细描述,这时余洋已经从背包里取出了素描本和铅笔。在女主人描述的同时,余洋快速的在素描本上描绘着,很快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男性便跃然纸上,长着一张椭圆形脸,单眼皮,小鼻梁,一双小眼睛透露着一丝狡黠和精明,短寸头,根据女主人的描述,头发染成了黄色。余洋将画布拿到这家女主人的眼前,女主人眼睛一亮说到:“对!就是长这个样子”。
三人表示感谢后,便驱车回到了千水市公安局。凌刚来到信息管理科,并将余洋速写的画像交给了信息管理科的科员小宋,小宋迅速将画像录入系统,在通过人口信息库人脸识别和大数据比对后,发现了一个人跟画像上的相似度百分之九十九,调出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