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转变成被告方的刑事责任问题,攻防关系一下子就转变了。
原告方胜诉的可能性和概率一下子就上来了!
一旦被告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确认,那么原告方当事人的款项就会被定义成违规贷款。
这个时候被告方当事人就要提供相关的发放贷款的证明。
提供不出来那么这个贷款就会被取消。
并且依旧落实了非法经营罪的这个罪名。
可以说是一石二鸟。
原告方委托律师想出来的这个办法,还真是不错。
这是连他都没有考虑到的一个角度。
想到这里,杨成不由的笑了笑,心里默念,原告方的这个律师挺有意思的。
但庭审还在进行当中,于是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和被告当事人。”
“现在原告方提出被告当事人在当初的借款中具有违规放贷并且没有资质进行放贷的情况。”
“触犯了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
“对于原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控告,被告方委托律师和被告方委托当事人有什么要说的吗?”
非法经营罪是刑法中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了相关规定并且没有在市场规划中进行报案而从事经营的活动,可以看作是非法经营。
在原告方的控告当中,方强向员工发放贷款,这一点是事实。
刚才方强也承认了。
同时,发放贷款并且收取利息,这一点也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说的直白一点就是没有资质去发放贷款,可是却去发放贷款的业务。
如果认定,的确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
但是,在这件事情当中,还是有着回旋的余地的。
王宇作为被告方委托人,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开口道:
“审判长。”
“关于原告方提出来的非法经营的问题。”
“我方认为,方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虽然说原告方提供了证据。”
“可是方强在主观上并没有进行经营的行为。”
“刚才方当事人方强也陈述了,贷款给原告方当事人的金额属于一定的借款。”
“公司借给员工钱,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属于经营的事项。”
“这只能够说是公司给予员工们一定的关怀事项。”
“所以基于这一点,并不能够认定为非法经营。”
???
从主观上借给员工钱不属于经营的事项?
这种言论在扯什么淡呢?
什么叫做在主观上?
非法经营罪这是客观的事实,非法经营罪基本上没有存在主观意向的情况。
当然如果硬要说主观,可是你发放贷款还是多人,并且有一定的利息,这一点怎么算?
你说是主观存在帮助,不存在恶意贷款,就是这样了?
法律会认可你这种说法?
肯定不会呀!
法律指认定相关的实施条件并不会认可在主观上是不是帮助。
而且在刑事责任问题上,主观是否具有恶意性,并不能否认一个罪名。
只能够通过这个主观性减缓刑事责任的判罚。
所以说被告方委托律师在陈述这一点上,在说法上就有问题。
听到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白木笑了笑。
现在算是攻防逆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