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大学院编审中小学课本时,注重编入提倡国货的内容;
(2)由工商部速筹振兴工业的计划,并严禁商人以外货冒充国货;
(3)由财政部实行保护国货政策;
(4)由内政部,大学院分别行文到内外各官署,各学校,嗣后购用物品,除图书机器及其他为中国所无而必须购用者外,应一律购用国货;
(5)由各省政府及特别市政府布告民众,一律提倡购用国货。
6月9日,国民政府又通令各机关尽量使用国货,“如有适用之国货而仍购用洋货者,应以不经济支出论事”。1929年4月29日和5月4日又再次发布训令,要求国民党员和全国各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一律采用国货。国民政府实业部,工商部还先后提出议案,要求采用本国生产的产品。
为加强民族工业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力。国民政府于1929年公布特种工业奖励法,奖励,扶持民营企业。至1932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发展工业提案”,明确奖励民族工业的原料生产,要求“先就棉,麦,羊毛,烟叶四项积极整理”,“吾国棉地约有35000万亩,麦地48500万亩,蜀,鲁二省之烟叶,口北之羊毛......政府一方加以指导改良,一方减轻各项税捐,予以特殊便利,其他工业上必须原料,国内已设厂制造者,政府应设法助其推广”。
国民政府工商部在全国举办大规模国货展览会,其中上海举办的中华国货展览会和浙江西湖博览会规模最大。1928年工商部在上海主持中华国货展览会,其宗旨是“提倡国货”,“发扬国民的爱国精神”,“发展国民生计”和“提高我国国际贸易上的地位”,受到全国实业界欢迎,展出全国数万种国货产品。
国民政府在全国各地成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推销国货的团体或机关。1933年,国民政府成立中国国货公司,主要以寄销方式推销国货。1934年成立国货介绍所全国联合办事处,作为在全国范围推销国货的中心机构,并在郑州,长沙,广州,西安等地成立中国国货公司,由联合办事处统一采购,向各地国货公司寄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