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官制—五大行政区:总督(军政官员)、税务官、法官(专司伊斯兰教徒案件。非伊斯兰教徒由各自宗教领袖负责)。
出产
富饶的两河流域、尼罗河流域等“粮仓”,为帝国提供了充裕的产品,主要作物包括小麦、大麦、稻米、椰枣和橄榄,园艺作物也相当丰富,有椰枣、橄榄、李、桃、杏、桔、苹果、西瓜、葡萄和各种蔬菜。。在阿拔斯王朝期间,耕地面积和产量由于灌溉工程的发展而得以大幅增加。在阿拉伯半岛南部,由于地处绿洲,盛产椰枣、谷物和蔬菜。阿拉伯民族自身就是游牧民族,阿拉伯半岛以及其他沙漠半沙漠地带盛产羊,马和骆驼。
此外,各省还提供了丰富的矿产资源:来自努比亚的黄金、兴都库什山脉的白银、伊斯法罕的铜以及中亚和西西里岛的铁,还有帝国境内丰富的宝石蕴藏。
在工业方面,各地出产制造的亚麻布、棉、绒毯、陶器等制品(有时还有丝绸)既有利于本地消费,又有利于出口。阿拉伯人还从在751年怛罗斯战役中俘虏的中国战俘那里学会了造纸术。
商贸
商业在阿拉伯帝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首都巴格达不仅是阿拉伯帝国的政治中心,也是商业码头。此外,巴士拉、安条克、开罗、亚历山大、凯鲁万、撒马尔罕等城市也都是东西方中介贸易的重要商埠。
早在伊斯兰教创立时期,穆罕默德就认为,“商人是世界的信使和安拉在大地上的忠实奴仆”,并断定忠实的伊斯兰教徒商人在复生日将“居于安拉宝座的荫影之下”。《古兰经》也明确规定鼓励和保护商业是所有伊斯兰教徒必备的义务和道德。随着帝国的形成,商业贵族也成为上层统治阶级的重要组成。文化传统、地理位置、商人的社会地位和商业的巨大收益,使阿拉伯帝国出现了与当时东西方封建文明不尽相同的工商业繁荣局面。很多伊斯兰教徒商人活跃于亚欧非三大洲,从事以中介贸易为主的商业活动。阿拉伯商人的活动范围从东南亚的苏门答腊、马来亚到南亚印度,再到西南欧的西班牙、北非的摩洛哥,甚至北欧波罗的海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都有。当时,中国的广州、泉州、扬州等地也聚居着大批伊斯兰教徒商人。这些阿拉伯商人成为了中国回族的祖先。中国的丝绸、瓷器,印度和马来群岛的香料、矿物、染料、蔗糖,中亚的宝石,东非的象牙、金砂,北欧和罗斯的蜂蜜、黄蜡、毛皮和木材等都是阿拉伯商人经营的商品。
大规模的阿拉伯商业贸易,促进了亚欧非兰大洲各个封建文明区域间的经济文化交往,推动了中世纪印度洋区域和地中海区域海上贸易的繁荣与发展。
海运
阿拉伯人的海上航行在发展航海业、造船业和帆船驾驶技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促进了航海所必需的地理知识和其他知识的积累。阿拉伯海员在长期的航行过程中,研究和详细记述了印度洋上的季风,并且在航行中巧妙地利用了这种季风从而大大缩短了航行所需的时间。在古代阿拉伯的地理书籍中也记录了大量的海洋地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