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
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
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
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
一、奸犯居人妇女,及将妇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交通者,斩。亲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射书,吏卒即时封送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亲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后,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乱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