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脸?你现在不是吃的我的饭?”
“你现在是骨精强强哥,不算女人。”
“打仔洪兴、四仔东星、联和出鸡精,和联胜坐馆鸡脚黑都吃女人饭,谁敢说他丢脸?在旺角混,哪个社团大哥吃的不是女人饭?我这里是马栏,你不当马夫,想做什么?”
“真麻烦,你直接从蛇仔明那里接想赚钱的北姑就行了嘛,想要多少都行。根本用不着我啊。”
“痴线!在香港,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不被禁止,不论这行为是有偿的还是免费的;但是,如果有第三人通过他人的有偿性行为获利,则这第三人就有罪。如果是我出面招揽北姑,那我这里就不是马栏,而是鸡寮,天天都得应付那些扫黄组。你白读了警校,连这些法律常识都不懂。”
“当马夫也是犯法的呀!香港《罪行条例第137条规定,任何人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卖淫的收入为生,并且明知该人从事卖淫行为的,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不管家人或男朋友或其他人,如果知道该人从事卖淫,并且完全或部分依靠该人的卖淫收入为生,也可能涉嫌犯罪。此外,组织、强迫、协助、介绍卖淫等等行为也构成犯罪。一旦有事,我就有罪,你就无罪。我还是不是你亲生儿子?”
“你第一天出来混吗?看到警察,你不会跑吗?你老妈我呀,没给你生两条腿吗?有证据,就有罪;没有当场抓到人,那就是无罪。”
……
140年鸦片战争两年后,香港被英国占去,这个脱胎于珠三角的岛屿,从此走上了一条与大陆母体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存在姓“资”与姓“社”的意识形态差异,香港与内地的分道扬镳显得更加坚决和迅速。
此后近三十年时间里,政治铁幕却并未将香港与祖国大陆的脐带完全斩断,除了官方有限度的交往,以偷渡为主的民间形式始终活跃,最终汇聚为一股股逃亡香港的奔涌潮流。以深圳为例,在公开的文件里,“深圳历史上共出现了四次大规模偷渡”,分别为1957年、1962年、1972年和1979年。据广东省委边防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1954年到190年,官方明文记载的“逃港”事件就有56.5万多人次。
在香港与宝安县1979年改名为深圳市山水相连百余里的海岸线上,数万人铤而走险、翻山蹈海逃往香港。
当时在广东偷渡,按方式可分走路、泅渡、坐船3种,按路线,则有东线、中线、西线之别。
泅渡通常是首选,其方式可谓五花门。偷渡者往往会选择西线,即从蛇口、红树林一带出发,游过深圳湾,到达香港新界西北部元朗。
偷渡者一般都带有汽车轮胎或者救生圈、泡沫塑料等,还有人将避孕套吹起来挂在脖子上,一直游过去。广州人把从水路偷渡逃港称作“督卒”,借用下象棋术语,取其“有去无回”之义。民众也常常自发去珠江中练习游泳,以便日后“逃港”派上用场。不少孩童从小便被家人灌输“好好练身体,日后去香港”之类的思想。
要顺利游到香港,除了最佳下水地点外,还需要更多技巧。准备充分的人在偷渡时,会带上一个小型的充气救生圈之类的可供漂浮的物体,但并不是一下水就用,因为那样会影响速度,也容易被发现。相反,他们会将这些充气物腔内的空气放掉,折叠好带下水,等到游到中途累了时,拿出来吹上气漂浮水上稍作休息。有些人在下水前喝上一大碗煮好的姜汤,虽然辛辣,但能驱寒,不至于在途中被冻死。
从陆上偷渡,便是通常的中线,即在深圳梧桐山、沙头角一带,翻越铁丝网,到达香港,广东人戏称为“扑网”。这种网很难翻过去,探照灯、哨岗和警犬的组合是致命的危险。为了防狗,偷渡逃港者临行前往往会到动物园收买饲养员,找一些老虎的粪便,一边走一边撒,警犬闻了粪便的气味以为有虎,就不敢追了。有人为防止被边防军看到,将西瓜挖空,瓜皮套在头上,只把眼睛露出来。
陆上越“网”,海上破浪,毕竟是年轻人所为,中老年人、儿童妇女只有坐船之法了。坐船,相对而言较安全,但带有集团性质,出了事问题较严重,而且要付300元不等一笔不小的费用,但为“逃港”,不少人往往不惜倾家荡产。乘船偷渡会偏向于东线,即大鹏湾水路,在惠阳和深圳之间,距离香港十多公里的水面,而且海浪很大,经常发生偷渡时溺亡的情况。
你以为花钱买了船票,就真的是坐船吗?不少人是像蛇一样屈着身体藏在甲板里乘船偷渡到香港的。因此,香港人就把偷渡者称为“人蛇”,而组织偷渡的人,则被称为“蛇头”。
蛇头一般不直接买卖人口,从中收取偷渡费。但很多所谓的蛇头都会以出国、办理护照、办理他国身份的借口进行诈骗行为,并不把人偷渡到目的地,甚至有的会在半路谋财害命。部分大蛇头,也会进行非法的人口买卖。
蛇仔明就是众多蛇头中最坏的那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