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刚刚公诉人出具的被告人笔录中,两位被告人皆称办理贷款就是为了挣钱,也就是实施诈骗的行为。
而且他们也承认没有任何的还款能力,都是靠着透支信用卡来支付购车的首付款。”
“辩护人?”,审判长将目光转向陆云。
“审判长,虽然被告如此供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还款的事实。
虽然他嘴上说不还,可是身体上还是很诚实,一直在归还贷款。”
“的确如辩护人所言,在案发前是如期归还贷款。
但是这只是他们犯罪手段中的一环,被告王进也承认其还几期以后就不还了,其最终的目的还是归根在诈骗之上。
虽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但是这也是在挽回受害单位的损害,”,经过审判长允许后,公诉人反驳。
“一般民事纠纷中,如果对方未还款,出借方一般会采取催收的方式,即使催收不到,那么也会采取民事诉讼,通过起诉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即使是诸如信用卡诈骗罪,最高院和最高检出具的司法解释都要求发卡银行履行督促义务,要求发卡银行催收两次以上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两次催收的间隔需要一个月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尚且如此,更何况是合同诈骗罪呢?
我们不能确定之后的事情是如何发生,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嘛。
我们没有权利界定今后的走向是什么样的。
如果经过催收后,那么当事人出于不想触犯刑事犯罪的心里而归还了,受害单位不就没有损失了吗?”
“请辩护人注意,被告并没有偿还能力。”,公诉人提醒道。
“没有偿还能力和没有还款是两回事。
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并不代表不还款,其以借款、透支的方式来偿还也是归还。
至于其借款、透支的后果、性质如何,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并不在本案的讨论范围内。”,陆云反驳道。
“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刚刚出具的证据中,关于贷款的材料方面,被告出具的都是虚假的,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作虚假的材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的确,其材料为虚假,辩护人并不否认。
但是,其还款是实实在在存在的,而且受害单位在未到还款期限时,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好像是受害单位违约。
实际上,在报案前,他们是没有任何损失的。虽然材料虚假,但是这种虚假足以使受害单位信任吗?
在案涉的某二手车平台和小贷公司,被告人提交了多次材料,办理了多次的车辆贷款,材料每次都不一样,但是仍然通过了审核,这就表明,受害单位对此是默认并且放纵的。
被告的这种虚假只要一般人细致审核就可找出矛盾点,这种虚假不足以使受害单位产生错误的认识。
相反,受害单位在多次受到不一致材料时,仍然予以放款,其自身对被告的行为是默许的。”
其实,陆云感觉撸车贷这种事,但凡想干就不可能干一辆,次数多了,难道不会被发现?
审核岗的都是吃干饭的?
能搞到几十万、几百万,中间有没有内鬼,谁能说的清楚呢?
有时候也不能说一些公司就没错,为了业务量,挣钱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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