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面的王胖子显然没有料到陆云来这一手,油腻的笑容一僵。
只听陆云继续说道:
“该份离婚协议确为被告所签,但是根据这一份离婚协议最后一条的约定‘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该份离婚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双方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陆云顿了顿,看了看原告席上交头接耳,小声嘀咕的三人,继续说道:
“合同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的生效条件,是双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收回结婚证,给予离婚证,此时,该协议才生效,在此之前,该份协议是未生效的。”
说完,陆云看了看庭上的审判长,审判长似乎认可该意,此时,敌方突袭:
“审判长,被告律师的意见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其......”
“原告代理人,你也是执业多年的老律师,请遵守法庭纪律,待被告陈述完毕,再发表意见。”,审判长有点不高兴。
“不好意思,审判长。”,王胖子坐着点头哈腰道。
“成立与生效一般是合同法上的概念,也是两种法律概念,所谓的成立是双方对于某件事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可以约定自条件成就(发生)时生效,条件未成就则不生效。”
鉴于双方当事人本人都在场,陆云举例:
“打个比方,比如借款,双方约定借款协议签订后七日放款,那么这就是约定的附期限合同,时间未到,该协议不履行;如双方约定自出借人中了彩票后放款,那么未中彩票之前,借款人是不得要求出借人履行付款义务的。”
陆云看了看身边的当事人,继续说道:
“本案中,该份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可视为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是双方又约定了生效条件,即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不办理,那么该协议一直未生效,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放弃财产分割权。”
其实,陆云本来想否认该份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被胁迫,为了维持家庭而签字。
但白纸黑字,提出来反倒是给法官留下负面印象,得不偿失,仅此一条,也就差不多了。
当然,这也成为对方的一个反击点。
“审判长,被告暂时说这么多。”,陆云对庭上说到。
“原告,说一下你对被告的质证意见的意见。”
“审判长,根据被告律师的答辩,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系双方亲自所签,代表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更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的事由。
从被告律师的陈述中也可以看出,其并未否认被告本人知晓该份协议,可见在被告本人明知该份协议内容的情况下仍然不予反对,并自愿签字,系其对财产的自愿处分。
其次,虽然该协议约定‘该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成立,自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但是本质上还是对于婚姻关系的结束,诉讼离婚与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我们认为,该份协议在不存在无效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在有效的情况下,在结束婚姻关系的这个大前提中,女方放弃财产分割权,也是符合双方订立本协议的本意,因此,被告律师的意见我们不认同。”
说完,王远恒又紧接着补充了一句:
“而且,被告所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审判长听完,意味深长的看了下陆云,说到:
“被告,有无补充。”